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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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民政、财政部门:

现将《武汉市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2日

武汉市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发〔2020〕14号)要求,提升老年人家庭照护能力,支撑家庭养老功能,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原居安养的愿望,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试点任务和范围

通过对老年人家庭环境的适当改造,依托专业照护机构,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及时了解响应老年人居家服务需求,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为老人提供专业护理、远程监测等养老服务,将老年人家庭打造成具备“类机构”照护功能的家庭养老床位。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范围为7个中心城区,鼓励和支持其他区参与试点。试点周期2年。到2022年底,全市家庭养老床位达到2100张以上,各中心城区2021年建设不少于100张、2022年不少于200张。

二、试点对象

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对象主要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失能(能力等级评估分值在30分以上)老年人或有家庭养老照护服务需求的9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三、服务机构

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的机构应为专业照护机构,由试点区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实际遴选确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两年以上运营经验的养老机构或设置10张以上24小时护理床位的中心辐射式、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并能与所在区的养老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对接。

(二)有上门提供服务的专业团队,能达到15分钟服务响应和服务可及的要求。专业团队包括照护计划制定者、护理员、康复理疗师或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等,且人员均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三)近两年内未被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向试点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民政局按照公平公开原则,确定3-5家服务机构。

四、床位标准与服务项目

承接家庭养老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设置的家庭养老床位应达到以下标准和要求:

(一)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对居住环境的卫生间、浴室、卧室、客厅等关键位置进行必要的改造,配置必要设施器具,满足老人居家生活和上门护理服务需求;

(二)安装紧急呼叫和门磁等感知设备,能通过互联网、物联网与所在区养老服务平台和提供服务的照护机构实现呼叫应答、预警处置。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在收到呼叫、预警的15分钟内到达老人家中,妥善进行情况处置;

(三)能通过智能床、智能床垫、智能穿戴等设施设备远程监测老年人生命健康体征数据,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实行每天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并能基于数据收集分析,实现不少于1项的预警提示功能;

(四)能按照服务协议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和24小时紧急服务等(基本服务清单见附件2)。每日上门服务不少于1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30小时、医护人员上门服务不少于2次,服务信息在区级信息平台有详细记录。

养老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并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定期开展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

家庭养老床位不得收取床位费,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自主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主动公示,载入服务协议中,并报试点区民政部门备案。

五、设置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试点机构名单自主选择适合的服务机构,并向机构提出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申请。

(二)评估。享受武汉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失能老年人申请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其身体状况评估结果由试点区民政部门提供给服务机构;其他老年人,由服务机构委托区指定评估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上门对老年人进行评估,评估经费由服务对象自行负担。

(三)签订合同。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家庭照护状况,与老年人及家属商定改造项目和照护计划,明确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达成一致后签订服务合同(首次签订合同不低于6个月)。

(四)改造和安装。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改造,安装相应设施设备,与所在区养老服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纳入平台监管。

(五)跟踪服务。服务机构为签约老年人建立服务档案,根据照护计划组建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上门提供服务。服务机构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六)验收认定。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满1个月后,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合同、建设投入清单、服务数据信息清单等材料,由各区民政部门组织街道、社区等共同入户验收认定。验收通过后,由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所在区养老服务平台。

(七)变更及终止。因签约服务对象住院、变更居住地、去世等原因,服务无法继续开展的,根据协议约定或协商一致后解除协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区养老服务平台相关信息进行变更。服务机构被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关停、无法继续提供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重新选定服务机构,区民政部门应及时提供帮助。

六、扶持政策

(一)经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床位,可享受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失能老年人床位运营补贴。

(二)对规模化、品牌化经营的家庭养老床位实行“以奖代补”。连续提供6个月以上签约服务的家庭养老床位,经评估合格的,每设置10张给予服务提供机构2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区负担,市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三)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支付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费。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区要高度重视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组织街道开展辖区家庭养老床位需求摸底调查,5月20日前,将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方案、遴选养老服务机构名单及评估机构名单报市民政局。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试点区要将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质量纳入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和年度考核,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安全监管,筑牢安全防线,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检查、验收。市民政局将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家庭养老床位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试点区应安排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经费,用于评估、检查验收、平台监管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政策支持,提高奖补标准,进一步加大家庭照护床位扶持力度。加强资金监管,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试点区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范围、建设标准、设置流程和扶持政策,积极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经济实用、个性化的家庭照护服务,满足老年人原居安养需求。

附件:1.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适老化改造设施设备指导清单

2.家庭养老床位基本服务指导清单

附件:

附件1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适老化改造设施设备指导清单.doc

序号 类型 设备功能及基本要求

1 网络连接设备 保证信号传输稳定。

2 紧急呼叫设备 可安装在卧室、卫生间、淋浴间等位置,支持网络连接,防水易操作,数据实时反馈。

3 生命体征监测设备 支持网络连接,动态监测和记录呼吸、心率等参数,发现异常自动提醒,数据实时反馈。

4 活动监测设备 安装红外、微动等设备,支持网络连接,老人实时活动监测。

5 门磁感应器 安装在门或窗等位置,实时记录和上传门窗开闭情况,异常开关报警。

6 地面防滑 卫生间、淋浴间、厨房等区域铺设防滑垫或进行表面防滑处理。

7 安全扶手 在卫生间、洗浴区等区域安装扶手。

8 起夜灯 智能感应、亮度适中。

9 淋浴椅 配置淋浴椅,避免老人滑倒,提高安全性。

10 床边护栏(抓杆) 配置床边护栏(抓杆),辅助老人起身、上下床。

附件2家庭养老床位基本服务指导清单.doc

一、生活照料服务

1.助餐,包括上门做饭、送餐上门等;

2.助洁,包括居家清洁、洗涤衣物、物品整理等;

3.助行,包括协助行走、陪伴外出等;

4.助急,紧急呼叫、紧急转介服务。

二、护理服务

1.清洁护理,包括洗漱、剪发剃须、助浴等;

2.进食护理,包括喂饭(水)等;

3.排泄护理,包括排尿护理、排便护理、排气护理等;

4.协助和指导翻身、拍背、褥疮预防等;

5.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护理技能提升培训和指导等。

三、医疗保健服务

1.建立健康档案;

2.康复咨询和指引;

3康复训练及康复理疗;

4.预防保健;

5.常规生理指数监测;

6.医疗护理。

四、精神慰藉、文化娱乐服务

1.情感支持服务;

2.社工介入服务;

3.生日关怀、节日关怀、法律咨询等服务。

五、电子信息化服务

安装紧急呼叫服务、远程监控等设备,紧急呼叫及时上门,常态掌握老人生理及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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